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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档案局关于征集档案资料的通告 更新时间:2019-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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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各级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的精神,为丰富温岭县档案馆馆藏,全面反映我县历史面貌,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特向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征集反映我县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科学、卫生、宗教、民俗、地理、自然资源以及社会重大事件和自然灾害等方面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资料,现通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1、历代王朝和民国政府的圣旨、诏书、敕令、手谕、公报、告示、嘉奖令、委任状、诉讼文书、来往公函及各种报刊资料等; 2、历代编修的温岭县志(太平县志)、地方志和专业志、族谱、家谱及年鉴、大事记等; 3、建国前本县所属我党、政、军等地方组织、社会团体形成的各种文件、电报、会议记录、报表、花名册、传单、印模、报刊资料;革命前辈、革命烈士的著作、讲稿、笔记、日记、传记、书信、题词、奖章、照片、事迹材料等。 4、建国后本县出版反映各个时期历史面貌的各种报纸、书刊、布告、地图、以及"文革"期间群众组织形成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报刊、大小字报、海报、号外、传单、照片、录音、旗帜、臂章、印章等); 5、反映温岭地方特色的文学、艺术、音乐、舞蹈、戏剧、绘画等有关作品的手稿、图像、资料(包括民歌民谣、民间传说、奇闻轶事等); 6、反映温岭疆域变迁、名胜古迹、民情风俗、出土文物及名优特产的档案史料等; 7、温岭历史上发生过的社会风潮、重大事件及自然灾害等档案史料; 8、具有历史意义和社会意义的契约、票据、聘书、执照、合同、证书及货币等; 9、温岭籍的历代重要官员(包括建国后县团级以上)和在国外的著名人士、社会名人的政绩、生平传记、专著、笔记、日记、手稿、题词、书信、电报、任命书、委任状、证书、遗嘱、照片、录音(像)、诗文、字画及秘方等; 10、省级以上领导来温岭调查、考察、视察等活动形成的文字、照片、录音带、录像带、题词等; 11、荣获省级以上表彰或命名的荣誉证书和物品(奖旗、奖状、奖杯、奖牌等); 12、各种家谱、族谱。 13、其他反映温岭历史的有参考价值的档案资料和文献。 14、历任官员、著名人士接待外宾及出国考察的照片、资料,及其活动中赠送的礼品等。
二、征集方式 经本馆认定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开展征集工作; 1、捐赠。对于主动捐赠档案资料的个人及其家属,本馆除向捐赠者颁发荣誉证书外,视档案数量的多寡及珍贵程度,给予适当的奖励。捐赠的档案资料,若个人研究需要利用,本馆可以无偿提供一套复印件。 2、收购。对于个人所有具有社会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个人愿意出售的,本馆视具体档案资料的价值,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收购。收购价格面议。 3、寄存。如个人保存确有困难,本人愿意,本馆可提供寄存服务。寄存期间,本馆负责档案资料的安全和保密。 凡向本馆捐赠、寄存档案的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本馆维护档案捐赠、寄存人的合法权益。 三、联系方法 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面谈等方式与温岭市档案馆联系。 地址:浙江省温岭市城西街道环湖路1号 邮编:317500 联系人:肖红飞 电话:(0576)86128331 电子邮箱:wlsdaj@tom.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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