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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档案馆关于开展档案资料征集的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18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提出的“四个好、两个服务”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收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留存温岭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发展历程,现面向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征集反映温岭政治、经济、文化、科学、卫生、宗教、民俗、自然资源以及社会重大事件等方面的文字、照片、音视频、实物、书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内容

1.党和国家领导人、省级领导和国内外知名人士到温岭视察工作、出席活动形成的照片、音视频资料。

2.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杯、奖状、奖章、奖牌、锦旗、奖品及荣誉证书等。

3.被授予的“国”字号、“老”字号等荣誉牌匾。

4.与国内外友好城市交往及其他外事活动中交换的纪念礼品。

5.反映温岭城市建设、新农村建设面貌变迁的新旧照片、音视频、老物件。

6.温岭工农业产品的知名品牌、特色产品的资料。

7.温岭籍或在温岭工作过的知名人士的手稿、作品、证件、照片、实物、影像资料、报道等。

8.各个历史时期重要人物、革命先辈、老红军、劳动模范的事迹、传记、书籍、书信、手稿、证书、照片、纪念章等。

9.有历史意义和社会意义的不同版本的党章、契约、票据、证件证书、执照、合同、货币、印章、奖章、纪念品等。

10.反映温岭历史面貌的志书、报刊、村史、家谱、族谱、地图、文艺作品,反映温岭历史变迁、地方特色、风土民情、民间工艺等各种实物、照片、音视频、书籍。

11.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二、征集方式

1.捐赠。对于捐赠者给予颁发收藏证书,捐赠的档案资料,若个人研究需要利用,本馆可以无偿提供一套复印件。

2.寄存。本人不愿捐赠,又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向市档案馆申请免费寄存,经双方协商签订寄存协议,档案资料所有权不变,档案馆负责档案资料的安全和保密。

3.复制。对确有价值而本人不愿捐赠原件的,由档案馆协助复制,可向市档案馆捐赠复制件。

凡向本馆捐赠、寄存档案的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本馆维护档案捐赠、寄存人的合法权益。如被选为陈列展出展品的注明捐赠者姓名或单位名称


三、征集时间

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长期征集。


四、征集要求

保证所捐赠档案资料内容客观、真实,照片应为未经修改处理的原始记录,音视频应播放流畅,画面、音质清晰,主题突出,实物等请附简要文字说明。


五、联系方式

捐赠者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面谈等方式与档案馆联系。

联系部门:温岭市档案馆管理利用科

联系人:江新根、汪宣余

电话:0576-86128331,86127370

征集邮箱:wldaglyk@163.com

地址:浙江省温岭市城西街道环湖路1号(温岭市档案馆408室)

邮编:317500



温岭市档案局(馆)主办,叶学政设计、制作

单位地址:温岭市城西街道环湖路1号

电子邮箱wlsdaj@tom.com   领导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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