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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档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05-7-5 返回档案法规目录 第一条 为适应台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档案专业人员的素质,公平、公正地评价档案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和《台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实施细则》(台市委办发[2004]84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档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台州市人事局和台州市档案局共同负责,实行全市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的考试办法,每年组织一次考试。 第三条 台州市人事局和台州市档案局负责设置档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类别,组织档案信息管理学专家拟订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和统筹规划培训等有关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台州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负责实施。 第四条 档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目前暂设管理员和助理馆员两个级别。考试制度实行后,不再进行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按本办法通过全市统一考试获得资格的人员,不与工资待遇挂钩。所在单位应根据《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96]39号)和有关规定及本单位岗位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受聘期间与相应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 第六条 参加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并具有档案岗位证书。 第七条 参加管理员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初中毕业从事档案管理工作满5年;高中毕业从事档案工作满3年;中专学历非本专业的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第八条 参加助理馆员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初中毕业从事档案管理工作满15年; 2、高中毕业从事档案管理工作满10年; 3、中专毕业非本专业的,从事档案管理工作满5年; 4、大专毕业非本专业的,从事档案管理工作满3年; 5、大学本科毕业非本专业的,从事档案管理工作满1年; 6、取得管理员资格满4年。 第九条 档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填写《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由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颁发经台州市人事局鉴印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市直单位由市人事局颁发证书。 第十条 对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及考试作弊的,按照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各界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温岭市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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