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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岭市委办公室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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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市委办发〔 2007 〕126 号
更新时间:2007-11-03 返回目录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为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29号令),市委、市政府决定将温岭市档案馆作为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场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档案馆是我市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窗口之一。市档案馆作为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加集中、规范、权威、系统、有效的政务信息,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经济发展,对我市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和透明政府,推进“两个社会”建设走在全省前列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各部门要从公众需求出发,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扩大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可公开的必须公开,该保密的坚持保密;既要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又要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谁发文,谁负责”的原则,在向市档案馆移送公文之前,由各部门公文办理科室提出可否公开的意见。 四、市档案馆必须依法向公众开放可公开的政务信息,简化查阅手续,编印服务指南,开放文件目录,在市档案馆现行文件阅览室、政务内网和公众网上向社会提供查询、阅览服务,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五、市档案馆要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做好政务信息的接收、整理、保管、数字化处理和提供使用工作;加强对利用信息的登记、分析和研究,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加大面向社会的宣传报道力度,扩大社会知晓度和受众面,使档案馆成为市委、市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政务信息服务的重要窗口。 六、市档案局要将政务信息的移送工作和公开服务工作列入档案执法检查范围,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对移送工作不重视、不及时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附:政务信息移送有关要求 中共温岭市委办公室 2007年11月1日
一、 政务信息报送的范围和内容: 2、各部门制发的正在执行的,与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政府规章及其解释性文件; 3、各部门制发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服务承诺、办事程序以及安全生产、交通治安、教育科技、医疗卫生、城市建设和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综合治理、就业安置、社会保险、财政税收、工商登记、银行信贷、招商引资、环保物价、农民减负、扶贫优扶、工资调整、职称评聘、征地拆迁等政务公开信息; 4、各部门编印或出版的有关文献、志书、年鉴等。 二、 报送方式: 三、 报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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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档案局(馆)主办,叶学政设计、制作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岭市人民东路258号行政中心大楼三楼 电子邮箱:wldaj@wlda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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